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的分析与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7.1.2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条件允许时,宜与建筑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1.3 热水供应的热源应优先选择工业可回收热量、太阳能,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能和风能。
条文说明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浅层地能和太阳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适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供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在进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时,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在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的分析与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与地方的引导与优惠政策,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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